挪用怎么定性
挪用行为通常指未经合法批准,擅自将单位或他人的财物、资金等调拨、使用到其他方面。具体到法律层面,挪用行为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,具体定性如下:
挪用特定款物罪
定义:违反国家规定,将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的款物挪作他用,情节严重,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。
主体:对保管、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。
主观方面:故意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。
挪用资金罪
定义:公司、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。
主体:公司、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。
主观方面:故意,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。
挪用公款罪
定义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。
主体:国家工作人员。
主观方面:故意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。
建议
在实际案件中,应根据具体行为人的身份、行为方式、挪用金额、挪用目的及后果等因素,结合相关法律规定,准确认定挪用行为的性质,以便依法惩处。